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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4月26日,福州市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市委书记袁荣祥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市长郑松岩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了总结部署。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袁书记、郑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年初签订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和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做实、做到位。现摘录会议的主要精神和现行生育政策规定供大家学习。
齐抓共管统筹推进 扎实搞好人口计生工作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统筹推进,不断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会上,市委书记袁荣祥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和计生工作,强调指出:一要抓学习促认识提升。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把学习《决定》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决定》的学习宣传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计生部门要深入社区、农村、厂矿企业和家庭,广泛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二要抓难点促问题解决。各级各部门要联系各自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比例失衡、流动人口管理难、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难点问题,多研究加强工作薄弱环节的具体措施,多研究破解难题的有效办法,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要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快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要树立全局观念,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经商、务工、社会保障等工作时,切实加强与计生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要进一步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重点帮促措施,限期扭转落后局面。三要抓管理促服务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快行政职能转变,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计生服务站所建设,强化计生服务站所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等"五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基层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四要抓改革促机制创新。各级各部门要联系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以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切实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的公共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五要抓领导促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做到任务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坚实保障。要高度重视计生协会工作,配齐配强县、乡、村三级计生协会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市长郑松岩在部署下一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切实把人口和计生工作摆上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人口安全意识、忧患意识和人均观念,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我市人口和计生工作新局面。要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加强优生优育工作,提高群众的优生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高度重视性别比问题,着力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和跟踪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会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着力改革创新,强化措施,完善投入保障体系;要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要大力推进综合治理,及时解决好执法协调、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人口信息共享、人财物投入等问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方法、作风,切实提高我市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水平。
另外,市计生委主任陈书碧在通报今年以来的计生工作及下一步工作意见时,就大力宣传现行生育政策指出,要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我国生育政策是多元的,其中我省实行农村第一个生育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明确福建省生育政策"十一五"期间不会做任何调节,更不会放宽政策允许"普遍生二胎";明确国家授权福建实行的生育政策,归纳起来说:"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如农村第一个生女孩的;城市"双独"结婚的;农村"单独"结婚的。要求再生育的经批准间隔4年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还有特殊人群,如病残儿、华侨、矿山、海洋作业、再婚等28种特殊对象,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现行生育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生育规定(2001年12月)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2002年7月)
1、城镇人口: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6)夫妻双方从港澳台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村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4)只有一个女孩。
3、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4、港、澳、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双方婚后生育或港、澳、台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省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5、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6、再婚夫妻: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均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摘自:[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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