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负责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局信息公开办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申请后,局信息公开办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转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信息公开办应及时答复申请人并提供政府信息;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3、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分别见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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